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合同样本 >> 法律法规 >> 资料信息

“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起诉银行案例(doc 9页)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
文件大小:
230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债权,受让人,银行案例
“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起诉银行案例(doc 9页)内容简介
“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起诉银行案例内容提要:
根据国家关于剥离“不良债权”的政策,各大银行按照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将“不良债权”剥离出来,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处理“不良债权”的政策,按照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再将该“不良债权”以极低的对价转让(出卖)给受让人。近年来,各地均有一些“不良债权”的受让人,以种种借口起诉当初剥离“不良债权”的银行,要求人民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多数法院能够正确把握债权转让的本质,未被某些错误观点所误导,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正确判决,维护了当初剥离“不良债权”的银行(和广大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个别法院作出了错误判决,使“不良债权”受让人的目的得逞,使银行(和广大存款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特撰本文,为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提供参考。
案例:甲公司1997年4月17日向农行借款170万元,逾期后仅还30万元;1999年9月7日签订新借款15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新还旧,甲公司出具150万元借据,农行出具已归还140万元本金和10万元利息的“还款凭证”。2000年5月农行向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贷款,因1999年的新借款合同未到期,与甲公司商定恢复97年借款合同,废除1999年新借款合同(但甲公司未向农行返还“还款凭证”),重新签订140万元借款借据,以此作为剥离不良贷款的债权凭证。然后农行、长城公司和债务人甲公司三方分别在《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和《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回执》上签章,共同确认转让1997年借款合同140万元债权,农行将2000年甲公司重新出具的1997年借款合同的140万元借款借据,移交长城公司。此后长城公司将该债权以26万元代价转让给原告。原告起诉甲公司要求清偿140万元债务时,甲公司出示(已作废的)1999年农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声称该笔贷款已经归还。原告即以农行的行为导致其受让的140万元债权不能实现为由起诉农行,一审法院判决农行向原告支付140万元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