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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doc 6页)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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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通知,债权人,股东,赔偿责任
谈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doc 6页)内容简介
谈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内容提要:
裁判要旨:
公司注册资本金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作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该等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
上海孝诚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诚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为戴卫华、北京中颐经典健康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颐研究院”)。孝诚公司章程第五条约定:戴卫华第一期出资额为30万元;中颐研究院第一期出资额为70万元;第一期出资于2007年10月19日出资完毕;其余戴卫华未出资额为120万元,中颐研究院未出资额为280万元,于2009年8月29日之前缴。
某年6月22日,陈梅华(作为乙方)与孝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圣医堂健康管理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乙方自愿选择“四星级疗养卡5万元/卡”的服务项目,成为圣医堂健康管理会员,并交纳相关费用5万元,享受相应的服务内容。合同签订前后,陈梅华支付孝诚公司疗养订金等费用共1,180元、服务费5万元。
某年9月26日,孝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一、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5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其中戴卫华认缴出资额30万元,出资比例30%;中颐研究院认缴出资额70万元,出资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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