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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钟楼包子馆股东权纠纷(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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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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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钟楼包子馆股东权纠纷(doc 9页)内容简介
某钟楼包子馆股东权纠纷内容提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延昭,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董事长,住沈阳市沈河区清真路63—1号333。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恩鹏,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广喜,男,194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股东,住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81号431室。
委托代理人:高婕,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二段1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延昭,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璇,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陈延昭与被上诉人康广喜、原审第三人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沈河民二合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赵吉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小薇主审,审判员郑力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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