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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讲座(doc 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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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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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知识讲座(doc 63页)内容简介
合同法知识讲座内容提要:
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找法的过程,找法的结果不外乎三个方面:①有规定;②无规定;③有规定但概念不确定。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此其仅仅起着填补漏洞的作用,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按照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如《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什么是公平?法律没有给出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也没有构成要件,因此法官很难判断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公平。如“丁一(3画)与爱新觉罗•溥仪(中国最后一个末代皇帝,其名字达58画,加中间的分隔号)一案”。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的这些概念-----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几乎是人人都知道,但人人都说不清楚。正所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由于这些概念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此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只有在《合同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能考虑适用基本原则予以处理。近几年法院处理了好几起因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发生的案件,判决后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第一例是“第三者案。”
2002年1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对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张某诉蒋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以该遗嘱虽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其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我个人认为法院可以变换一种方式剥夺“二奶”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适用基本原则处理此案,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因为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关于共同共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89条已经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此次《物权法》第97条明文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财产,需要征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需要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此规定,等于堵塞了丈夫偷情,赠与“二奶”财产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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