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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及其装卸条款研究(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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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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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及其装卸条款研究(doc 9页)内容简介
航次租船合同及其装卸条款研究内容提要: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Voy.C/P)也称航程租船合同(下称“程租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它是与班轮运输相对应的不定期运输方式,有关运输航线、起止港口、运费率以及货物的装卸安排等均由租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海商法》以“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为一节,将其置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
  将程租合同认定为一种海上货运合同完全符合其本质特征,通常情况下,程租合同承租人除负责约定的运费和约定的装卸费用外,包括营运成本、航次成本在内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负责;程租多用于大宗货物的国际海上运输,出租人所处的实际是货运合同承运人(Carrier)的地位;承租人多是货运合同中的货方,从节省运费及运输大宗货物的实际需要出发,外贸企业及一些有外贸自营权的企业时常成为程租合同中的承租人,例如国际贸易中CIF、 CFR价格条件下的卖方或FOB下的买方即承担了租船义务,它们需要与出租人洽商签订租约,成为程租合同中的承租人,程租特别适于象FOB中买方那样自身是货主的承租人。
  在程租合同中,出租人仍然承担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并负责船舶的管理和航行,因此,具有租船之名的程租合同实则为一种货运合同,但它与以提单体现的用于运输件杂货的班轮运输合同仍具有以下区别:①出租人决定货载的权利不同,班轮运输下,船舱若有剩余空间可装载货物的,出租人仍可接受他人的订舱单装货。程租中,出租人不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就空舱位与他人订约装货,因承租人已约定租整条船或船舶的部分舱位。②运费的计算不同,班轮运输多以货物的重量、容积或件数来确定运费标准。程租中,多以使用舱位之大小、租用期间的长短来计算运费。③承租人对航行期间与航线的自主决定权不同,班轮运输多属班轮公司预先确定期间与固定航线的运输,托运人没有任意选择权。程租的航行期间与航线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货载需要自主决定,不必受定期与固定航线的约束。程租与班轮运输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自始即以使用船舶之全部或一定部位为目的,而后者则仅以装载货物为目的,并不着重于使用船舶的一定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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