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协议三(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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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协议三(doc 7页)内容简介
海关估价协议三内容提要:
第十六条
根据书面请求,进口商有权取得进口国海关管理机构有关如何确定进口货海关估价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本协议任何条款都不得解释为要限制或怀疑海关管理机构为证实海关估价中提出的陈述书、单据或声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的权利。
第二部分管理、协商和争端的解决
机构
第十八条
根据本协议规定,应设立:
1.海关估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本协议的每一缔约方各出一名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应选出主席,通常每年开会一次,或者视协议其它规定而定,以便为本协议各方提供机会,就协议任一方提出的有关海关估价管理问题进行磋商,因为此种问题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执行或促进实现本协议的目标以及履行协议各方所赋予该协议的其它责任。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应作为该委员会的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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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根据书面请求,进口商有权取得进口国海关管理机构有关如何确定进口货海关估价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本协议任何条款都不得解释为要限制或怀疑海关管理机构为证实海关估价中提出的陈述书、单据或声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的权利。
第二部分管理、协商和争端的解决
机构
第十八条
根据本协议规定,应设立:
1.海关估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本协议的每一缔约方各出一名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应选出主席,通常每年开会一次,或者视协议其它规定而定,以便为本协议各方提供机会,就协议任一方提出的有关海关估价管理问题进行磋商,因为此种问题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执行或促进实现本协议的目标以及履行协议各方所赋予该协议的其它责任。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应作为该委员会的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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