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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要点(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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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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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要点(doc 13页)内容简介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要点内容提要:
王某与某有限生司签订有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998年2月1日至2000年2月2日。自1999年5月起王某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也未告知该公司即不来上班。因旷工较多,1999年10月8日公司对其作出除名决定。但由于王某没有给公司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公司无法将书面通知送达给王某,于是该公司就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发出公告,公告3个月后,即2000年1月31日该公司即将王某的档案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王某于2000年6月方从原先的一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已被除名,即于2000年7月4日以对除名处分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未受理。问题:(1)王某在要求解决争议的程序上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
答案要点:
(1)王某不应首先向法院起诉,而应首先申请仲裁。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程序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劳动纠纷必须先经仲裁,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的申诉己过仲裁申请时效,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法律上的推定,而不是以实际知道为准。因单位无法将决定直接送达王某,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是法律允许的,因此王某应在公告期满后即2000年1月31日起60日之内提出仲裁申请。(2)此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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