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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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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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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9页)内容简介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提要:
北京市劳动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工商行北京分行、 建行北京分行、农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发〔1986〕126号)的规定,现对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应缴纳基本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退休养老基金由用工单位每月代为扣缴,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用工单位还需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5%的退休养老基金。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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