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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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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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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10页)内容简介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提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在京跨省企业、中央在京和市属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由市劳动局负责审查;其它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审查。
二、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一方应当按第一条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送的材料包括:
1.集体合同一式三份;
2.集体合同的说明;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4.集体合同双方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及记录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地址、人数。
三、市和区、县劳动局审查集体合同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协商双方代表的资格是否符合、的规定,即:(1)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法人;(2)职工代表应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3)双方人数对等。
2.集体协商是否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原则包括: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程序包括: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双方首席代表的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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