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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定金与损失赔偿共存(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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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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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定金与损失赔偿共存(doc 9页)内容简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定金与损失赔偿共存内容提要: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3日,原告周某某委托陈某甲全权办理购买系争房产。2006年9月4日,被告邓某委托陈某乙全权办理出售涉案房产的相关事宜,并约定陈某乙有转委托权。2006年9月19日,陈某乙将代理权限转委托给周某某。
      2006年9月12日,陈某甲、陈某乙各自以代理人的身份与房产中介XX地产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房产出售给原告;转让成交价31500元;定金3万元,该款于合同签署时支付5000元,于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补足定金25000元;第二部分楼款275000,原告须于2006年10月12日或之前交纳首期款15000元,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被告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予原告的,须返还双倍定金;原告应向XX地产支付佣金5000元。
      合同签订时,陈某甲向陈某乙支付了定金5000元。之后,陈某甲又分三次向陈某乙支付定金共43500元。2007年6月26日,陈某甲再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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