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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海上保险法概述(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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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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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
英国海上保险法概述(doc 11页)内容简介
英国海上保险法概述内容提要:
第一条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
(一)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为“受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其他金钱利益或垫款,借贷,或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可能者。
海上危险指称因航海所发生之一切危险,例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以及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故意行为,或其他保险契约所注明之危险。
保险利益
第四条
(一)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
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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