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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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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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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doc 8页)内容简介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内容提要:
    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标的物所有权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却并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模式使得标的物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其表象不尽一致,从而容易引发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这种权利冲突可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对于出卖人而言,当买受人伪称自己为所有权人而将标的物让与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因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使出卖人有丧失标的物所有权之虞,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出卖人利益?其次,对买受人而言,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下,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若出卖人再次将标的物让与第三人时,买受人利益又如何保护?第三,对于第三人而言,第三人常因买受人占有标的物而误信其为所有权人,误判其资信状况而贷与金钱,至买受人清偿不能或破产时,始知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此时,又如何平衡出卖人与第三人利益?笔者认为,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权利冲突,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就内部而言,体现为契约内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标的物之所有和占有而产生的冲突,就外部而言,体现在出卖人和买受人基于与外部关系人相对而共存权利于标的物,他们因与标的物发生关系而表现为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标的物上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标的物留置权人以及侵犯标的物权益的不特定第三人等,这些外部关系是基于标的物权利而与出卖人、买受人发生权利冲突,或相互间发生冲突。对于内部的权利冲突,需要通过明确契约双方当事人权利的界限和权利效力来协调,诉求立法以达成各自权利的均衡分配;对于外部的权利冲突,则需要通过合理的公示方法,让外部关系人明了标的物上之权属状况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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