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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恩威妇女儿童保健品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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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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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恩威妇女儿童保健品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doc 9页)内容简介
北京恩威妇女儿童保健品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内容提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司军,濮阳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林,濮阳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恩威妇女儿童保健品联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县城区镇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荣金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勇,濮阳市区商贸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邓崇玉,该公司会计。
  原审被告:濮阳伊莲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周定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克守,该公司经营科科长。
  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中原勘探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恩威妇女儿童保健品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恩威公司)及原审被告濮阳伊莲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伊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濮中法经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原勘探局委托代理人司军、杨晓林,被上诉人北京恩威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勇、邓崇玉及原审被告濮阳伊莲公司委托代理人武克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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