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合同样本 >> 金融合同 >> 资料信息

一宗保险合同纠纷案引发的思考(doc 8页)

所属分类:
金融合同
文件大小:
63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保险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案
一宗保险合同纠纷案引发的思考(doc 8页)内容简介
一宗保险合同纠纷案引发的思考内容提要:
  2006年1月31日,A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A银行”)与重庆市某再就业汽车运输联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协议约定:A银行为服务中心销售的国产机动车辆提供消费贷款,贷款协议金额为900万元。服务中心须在A银行开立贷款保证金账户,在其推荐的机动车消费贷款发生时,即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0%向A银行交存保证金,用以赔偿借款人发生违约不能按时偿付贷款本息而造成的损失。服务中心承诺为购车人向A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出现购车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还款义务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购车人在一个月期间内发生拖欠贷款本息,在保险公司未赔付前由服务中心先行垫付,待保险公司依约全部清偿后再予退还服务中心。购车人不能履行按时还款义务时,由服务中心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赔偿责任,A银行获得赔偿后将属于自己对购车人的债权转移给保险公司或服务中心等。
  同年4月1日,A银行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凡购车人从服务中心名下通过A银行的消费贷款购买车辆的,购车人均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损失险、附加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驾乘险、不计免赔责任险等险种。其中,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的所欠款本息是指已到期投保人未支付的已到期借款本息和未到期借款本息的总和。当发生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保险公司负担损失金额的100%,A银行在获得一次性全部清偿的同时将债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