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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探析(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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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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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问题探析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探析(doc 9页)内容简介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探析内容提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合同成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投保人填写投保书),保险人予以承诺(保险人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我国《保险法》第13条也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承诺之权大都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在审查投保书、被保险人体检书、高额保单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后,方决定承保与否,此即“核保”。各人寿保险公司内部大都设有核保部门,其在防止逆选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人核保通过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
    在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将“签发保险单”约定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便不成立。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明”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而非合同的成立要件。例如在美国,一般认为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采用特定形式,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任何形式。日本商法第649条规定:“保险人须依保险契约人的请求,交付保险单”韩国商法第640条也同样规定:“保险者应根据保险合同者的请求,制成保险证券,向保险合同者交付。”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也表明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没有规定任意性条款则应视同是强制性条款,保险人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另外,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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