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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doc 48页)

所属分类:
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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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doc 48页)内容简介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内容提要:
[案情简介]
1994年5月28日,M市居民程某在其居住地的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l0份20年期的简易身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 040元,月缴保险费10元,指定自己的儿子程小某为受益人。自1996年9月起,程某停止缴纳保费。直至1997年11月17日,在拖欠保费长达14个月后,程某才将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缴。1998年4月25日,被保险人程某因病去世。程小某在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以受益人身份,手持保险单证及相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程某自停止缴费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程某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程某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承保条件,合同复效应认定为无效,拒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程小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程某自1996年9月脱保后,身体患有肝硬肿大、左肾积水等疾病,曾多家就医,且在治疗期间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这些被隐瞒的真实情况证明被保险人复效时的健康状况条件已不符合承保要求,所以被保险人程某用欺骗手段办理复效手续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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