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例分析(doc 6页)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例分析(doc 6页)内容简介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例分析内容提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江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明,和平律师事务所(浙江金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加寅,男,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原称金华市新世纪小学),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狮乡骆家塘。
法定代表人朱桂香,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施长研,婺星律师事务所(浙江金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平,浙江师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新世纪学校(以下简称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建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志明、乐加寅,新世纪学校法定代表人朱桂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施长研、吴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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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江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明,和平律师事务所(浙江金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加寅,男,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原称金华市新世纪小学),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狮乡骆家塘。
法定代表人朱桂香,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施长研,婺星律师事务所(浙江金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平,浙江师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新世纪学校(以下简称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建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志明、乐加寅,新世纪学校法定代表人朱桂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施长研、吴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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