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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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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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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doc 10页)内容简介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内容提要:
  大家知道,本案原告张天祥、安明早已起诉,因我方的申请二次延长举证期限,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了裁定〈2003矿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今天的庭审相反就缺乏了法律依据:
  1、中止诉讼的事由没有消失。该中止诉讼的事由是大同市矿区公证处尚未作出撤消或不撤消公证的决定,因是主要证据,故而中止。然,今天,大同市矿区公证处仍未作出决定,我方还没有对公证处的做法作出明确表态放弃的情况下,进行诉讼,势必给本案最终的裁决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又是对我方权利的侵犯——剥夺了我方对公证处决定提出处置意见的权利。所以,本案终止“中止诉讼”的依据不足。
  2、终止“中止诉讼”之书没有向被告送达,按理说,没有书面通知我方终止“中止诉讼”,剥夺了我方对“终止中止诉讼”裁决提出不服意见的权利。这当然是法律所不容的。
  3、由于本案的主要证据是公证文书,也是法律文书、该该文件在未被公证部门撤消之前进行诉讼并例行判决,一旦公证部门事后撤消了该公证书,与法庭的判决背道而驰,这不是又一个错案吗?况且,该二份公证书确有与法不妥之处,很明显应当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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