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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相关论文(doc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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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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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相关论文(doc 25页)内容简介
法律效力相关论文内容提要:
法律效力问题在近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中已经引起重视,出版了相关专著,也发表了不少论文[1]。但关于什么是法律效力,还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2]。其中较为典型的、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法律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是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不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和强制作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规范性文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普遍的约束作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书、公证书等都不具有这种普遍约束力,只具有具体的或特定的法律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3]尽管这种解说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说明法律效力问题,但明显地是一种关于法律效力的发散式说明,缺乏逻辑上的严整性。并且该狭义的法律效力概念事实上所讲的是法律效力的范围,而不是法律效力这个概念本身。
我们认为,法律效力是内含于法律规范中的对法律调整对象产生作用的能力。在这一概念中,我们不难得知法律效力其实是由法律规范而连接社会关系的内在根据。这一概念大体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法律效力内含于法律规范之中。尽管按照孟子的说法“徒法不能以自行”,但是,法律之施行的相关力量设置,也来自法律规范的授权。法院为什么能够裁判两造的案件?源于法律对法院的职权授予;国家元首为何能对外宣布战争或耦合?原因也在于法律规范的授权。为何有些很有力量的组织(如黑社会组织),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只能受法律的否定和制裁?而另一些组织,即使没什么大的力量(如目下我国的一些“自治”组织),但法律却对之予以肯定?其原因还在于法律规范是否授权。但是,当我们强调法律总要靠人(个人、非法人组织、法人)来执行的时候,总有一种看法容易将法律规范和执行它的人置于对立面。显然,这是对法律规范的内蕴不求甚解之故。只有当人们将一切可能导致法律规范从纸面进入到实践的力量全部归诸法律规范之内含中的时候,所谓法治的主张及其制度设置才是有效的,否则,法治就只能是中听不中用、口惠而实不至的意识形态说教。同样,只有我们认可法律效力内含于法律规范之中,而不在其外,才有可能说明并拒绝似是而非的种种“人治”、“官治”、“权治”、“德治”现象,为国家管理的法律一元之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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