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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设备厂与某医疗废物处置公司借款纠纷案(doc 8页)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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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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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设备厂与某医疗废物处置公司借款纠纷案(doc 8页)内容简介
某环保设备厂与某医疗废物处置公司借款纠纷案内容提要:
原告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诉被告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许昌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须等待另一案审理结果,本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魏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2009年5月1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的委托代理人郝光辉、被告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昌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诉称,2005年9月26日,被告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经营资金缺乏为由向原告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借款10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至今不予归还。2007年8月,被告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接收了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全部人、财、物及业务,同时承诺由其承担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故被告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对该笔借款有清偿义务。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借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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