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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联营合同纠纷(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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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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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联营合同纠纷(doc 6页)内容简介
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内容提要:
 原告成都基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幸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祁家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吉林,该公司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跃林,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粉体工程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镇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游吉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丹玫,四川省工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基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江堰市粉体工程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人祁家依未到庭,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李吉林、张跃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游吉祥未到庭,由其委托的代理人雷丹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基灰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方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初便已带资与被告进行了前期合作,因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方才凭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予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刊刻印章,于当月二十六日与被告签订了《联营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九月十五日,原告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至当年十月底,原告已向联营体注入资金二百多万元,达到了年生产一万吨规模。但到十一月下旬,被告方不按协议更换联营体营业执照,干预原告管理,在生产中设置障碍,用其他原料严重污染生产设备,致联营体停厂。十一月底,被告以参加诉讼法为借口,拿走由原告方保管的联营体暂用公章,在联营体厂门口贴出三个通告,解除对原告方祁家隽的委托,收回公章,成立护厂队,禁止原告方人员进入联营体厂,并在《成都晚报》上刊登声明,致使联营体厂试制产品的工作完全告停。被告严重违反了《联营协议》,损害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终止《联营协议》,由被告承担不履行和违反《联营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归还原告方财产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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