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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以技术作价和现金出资案例(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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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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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以技术作价和现金出资案例(doc 7页)内容简介
合同规定以技术作价和现金出资案例内容提要:
申诉人和被诉人于1987年3月8日签订了“合资经营OMEGA实业有限公司合同”及“蛋白糖APM甜味剂技术投资合同”,1987年6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了上述合同。
  合同规定: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30万美元,甲方(申诉人)占70%,乙方(被诉人)占30%。合资经营期限为十年。2.出资方式:甲方以91万美元现金出资;乙方以技术作价13万美元和现金26万美元出资。全部现金分二期缴足,第一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个月内,甲方出资现金46万美元,乙方出资现金13万美元。第二期双方缴足各自其余部分的现金投资。3.甲方负责协助合资公司办理建厂报批等事宜,乙方负责提供完整可靠的蛋白糖APM生产技术,培训合资公司技术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公斤级产品和吨级产品的试生产。
  开始洽谈项目时,被诉人曾明确表示没有可能以现金出卖,申诉人承诺由其寻找第三方替被诉人出现金投资。为此双方酝酿签订一个“关于合资经营OMEGA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的补充协议书”,“协议书”几易其稿,但因在利润划分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始终未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了上述合同并向市政府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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