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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年限不满调离时超收费用应退回案(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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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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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年限不满调离时超收费用应退回案(doc 7页)内容简介
服务年限不满调离时超收费用应退回案内容提要:
  原告陈黎琼于1986年12月调入被告建阳市立医院工作。1988年9月由被告送往福建省医学院高级护士专业学习3年。学习之前,原、被告签订了外出深造合同书,约定原告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由院方按国家规定发给,学习费用由院方承担,原告学习期满后应在被告单位服务6年。1991年7月原告学习毕业。回被告单位工作4年零5个月时,由于原告陈黎琼丈夫在南平市工作,婚后夫妻分居两地,陈黎琼要求调动。经商调,南平市中医院要求陈黎琼于1995年11月30日前报到。
  原告李峰原系被告建阳市立医院内科副护士长。1993年4月由建阳市立医院送其到省立医院进修企业管理护师1年。进修前,李峰与被告签订了外出进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进修期满后,回被告建阳市立医院服务10年不外调。在此之前,李峰向被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进修后10年不外调。1994年4月,李峰进修结业,回被告单位工作。因李峰的丈夫在福州工作,李峰要求调动。经商调,福建省司法厅要求李峰于1995年3月15日前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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