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清算小组股东出资纠纷案(doc 11页)
某公司清算小组股东出资纠纷案(doc 11页)内容简介
某公司清算小组股东出资纠纷案内容提要:
上诉人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市商业银行)与被上诉人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清算组)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振华公司清算组于2003年6月18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平顶山市商业银行(原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不享有平顶山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的股东权利。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04年10月28日作出(2004)平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振华公司清算组的起诉。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4)豫法民管字第88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审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4作出(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对本案再审后,于2008年11月15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字第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平顶山市商业银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秦春霞、宁志建,振华公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种泉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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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市商业银行)与被上诉人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清算组)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振华公司清算组于2003年6月18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平顶山市商业银行(原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不享有平顶山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的股东权利。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04年10月28日作出(2004)平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振华公司清算组的起诉。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4)豫法民管字第88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审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4作出(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对本案再审后,于2008年11月15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字第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平顶山市商业银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秦春霞、宁志建,振华公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种泉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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