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doc 5)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doc 5)内容简介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四、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五、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
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第六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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