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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doc 8)

所属分类:
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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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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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doc 8)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台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五、经济补偿   
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七、法律责任
八、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各级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违反劳动合同制度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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