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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样本(doc 7页)

所属分类:
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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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样本(doc 7页)内容简介
宁波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样本内容提要:
原告翼海宁波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货运代理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建立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2、提单两份,证明原告已履行代理义务;
3、某年5月12日付费保函原件,证明被告拖欠运费、出具保函及承诺承担日1%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4、客户运费确认书传真件;5、货运代理业发票及购付汇联;这两份证据证明被告拖欠运费的事实及对欠款金额的确认;
6、原告垫付相关费用的发票、国内外汇汇款委托书、电汇凭证,证明原告已向辽宁新大木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垫付相应的费用。
7、原、被告双方历次业务来往清单及相应的发票支付凭证,用于证明被告提供的证据4中付款系支付本案业务之前的其他业务的费用。
被告华源机电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客户运费确认书原件,与原告证据4中的客户运费确认书一致,但被告称其对四项费用(滞箱费、报关费、电放费和其他费用)当时持有异议;
2、某年5月15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付费保函复印件,内容与原告的证据3完全不同,证明被告未承诺支付费用,而是要求收到完整齐全的有效提单后分两次付清费用;
3、原告业务员万明伟于某年11月18日给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参军的书面便函;
4、美元、人民币银行支票存根各一份,证明被告已支付部分费用;
被告认为其从未向原告出具过原告证据3(付费保函),该证据系原告利用被告存放在原告处的加盖了被告公章的空白纸擅自制作而成,并申请进行文书鉴定,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付费保函落款处为先盖“宁波市鄞州区华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印章而后打印单位名称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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