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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协议书争议仲裁案(doc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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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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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协议书,仲裁
来料加工协议书争议仲裁案(doc 15页)内容简介
来料加工协议书争议仲裁案内容提要:
一、案情
某年3月13日,以申请人某塑胶有限公司(某年12月14日改名为某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为乙方,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某经济发展公司为甲方,双方签订了深某协字(某)第某号“协议书”(下称来料加工协议书)。该来料加工协议书约定: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来料加工五金塑胶制品业务,进行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主要内容:
第一条,甲方责任:提供有上盖的厂房800平方米,无上盖的场地200平方米,生产工人40-80名,在协议有效期内代乙方加工生产上述产品。加工产品交回乙方复出香港或其他国家;提供现有的水电设备供加工生产之用。如需新安装水、电设施,其设施及安装费用由乙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来料加工有关业务的进出口手续;负责派出厂长、财务会计、仓管人员,负责工厂的管理及财务管理。
乙方责任:不作价提供加工、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分批运抵甲方工厂。设备价值约港币3500000元,其产权为乙方所有。协议期限结束,如乙方不继续加工,全部机械设备可退回香港或者其他国家;不作价提供加工产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物料;……乙方不作价提供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料等监管手续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条,第一年乙方来料加工塑胶五金制品800000公斤,甲方的加工费约港币450000元……。
第三条,试产(培训)期为三个月。在试产期内,工人每人每月工缴费暂定港币460元。乙方如确定要赶货加班,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工人加班的加工费除按正常的加工费定额支付外还需另加津贴费;试产期满后,采取按件计酬的方式……,为确保工人的合理收入,工缴费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港币560元,若低于港币560元,则乙方按此数计足甲方工人的工缴费;甲方工厂生产消耗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提供的厂房及生产用地应由乙方以每月按固定工缴费港币6400元通过中国银行结汇给甲方。
第四条,损耗率(略)。
第五条,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加工量,按月提供足够数量的原辅料和包装物料。为保障甲方工厂能正常生产,乙方须在每批产品开始生产前15天,将所需的原辅材料及包装物料运抵甲方工厂。除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料件不足,造成甲方工厂每月生产不足25.5天,乙方应按在厂工人以停工天数计,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港币10元,支付给甲方;甲方工厂应按双方商定交货期,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给乙方,如非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甲方不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具体在合同中订明。……。
第六条,甲方工厂的工缴费每月结算一次,以D/P即期结汇或汇票方式结汇……。
第七条,运输和保险(略)。
第八条,技术交流(略)。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如双方对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将有关争议事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注:现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条,本协议经批准及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即某年三月十三日至某年三月十三日止;协议期满后,不动资产(如厂房、宿舍)及乙方作价提供的机械设备等归甲方所有。由乙方不作价提供的可动资产(如机械、车辆、通风设备)为乙方所有,并按海关和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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