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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运输公司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doc 7页)

所属分类:
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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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运输公司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doc 7页)内容简介
某运输公司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内容提要:
委托代理人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商丘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运输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某)郸民初字第1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刘德江、王在合及代理人李成德,被上诉人刘瑞华及代理人胡艳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某年4月3日,刘德强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人民路支行,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从商丘市万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厂牌型号为BJ4251SNFJB牵引车、AKL9380XCF仓栅式运输半挂车,挂靠在永安运输公司名下,并与同年4月7日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牌号为豫NA9572/豫NE752挂。同年4月8日,该车以刘德江为乙方同永安运输公司(甲方)签订了协议书,由被告刘德江负责营运。
某年7月9日,以刘瑞华为乙方(承运方)、金丹乳酸公司为甲方(托运方)订立了车辆运输协议书,由刘瑞华根据甲方的需要及要求,提供甲方产品(乳酸、乳酸钙、乳酸乙酯等)郸城至黄岛的公路运输服务;合同有效期限为某年7月11日起至某年2月28日止;承包价格为191元/吨。
某年12月4日,王在合驾驶豫NA9572/豫NE752挂车辆在金丹乳酸公司装乳酸27.2吨、乳酸乙酯18吨,并运至黄岛,运费每吨135元。王在合验收清点后,在“车辆装卸工作记录”中“承运人”中签名。次日早晨,司机杜高产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日东高速距日照市25至26公里处时,通过左侧后视镜看到货厢轮胎缝隙中有亮光,杜高产叫醒王在合并停车检查,发现右后排轮胎着火,二人立即采取灭火措施,但无法控制火势,司机杜高产拨打了119,后被到达现场的日照市东港区公安消防大队将火扑灭,货厢后半部被烧毁;且有日照市东港区公安消防大队的询问笔录为证。该车辆在某年曾多次承运刘瑞华从金丹乳酸公司发出的乳酸、乳酸乙酯、乳酸钙等货物的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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