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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doc 9页)

所属分类:
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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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补贴,医疗保险,保险合同
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doc 9页)内容简介
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内容提要:
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HI。 
1.2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1.3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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