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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蒙酸企业与光大银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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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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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蒙酸企业与光大银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doc 7页)内容简介
柠蒙酸企业与光大银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内容提要:
上诉人湖北楚天柠檬企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原审被告湖北省咸宁地区行政公署计划委员会、湖北省咸宁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某)鄂经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松波、代理审判员吴庆宝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宪森(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某年3月30日,湖北楚天柠檬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公司)与原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深圳投行)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楚天公司拟向美国IMC财团借款l000万美元,借款协议生效后,楚天公司即将全额转入深圳投行在海外代理行或深圳投行指定账户,随入楚天公司在深圳投行开设的美元账户。楚天公司在深圳投行账户的全部金额按楚天公司指示办理。部分用于抵押,部分用于进口设备,部分用于存款。深圳投行同意为楚天公司以美元抵押贷款2500万元人民币(分两年四次)。楚天公司在深圳投行的存款利率按中国银行外商投资存款利率执行,深圳投行同意为楚天公司提供贸易结算、进口设备等银行服务。
上述协议签订后,楚天公司向深圳投行出具一份用款计划表称,向美国IMC财团借入1400万元瑞士法郎,并通过美国美洲银行香港分行兑换成美元入账,在入账之后,110万美元存放活期,其中100万美元用以抵押贷人民币。100万美元存放半年期,到期抵押贷人民币。150万元存放一年半,到期用于抵押贷人民币。150万美元存放二年,到期用以抵押贷人民币。200万美元存放一年,到期用以引进设备等。金额(约240万美元)可存放一年以上。以上存款利率皆按中国银行外商投资存款利率付息。活期年利率2.50%,一年以上定期存款按一年存款利率付息。利率半年浮动一次,半年结算一次利息。每存款期利率提前二天通知(付息结算时间与付息给IMC的时间衔接起来)。外汇抵押贷款人民币部分,从抵押之日起互不计息。此用款计划作为双方在某年3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之附件,并作为存款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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