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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败诉案解析(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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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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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败诉案解析(doc 6页)内容简介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败诉案解析内容提要: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办事处(下称湛江办事处)诉被告泉州通达船业总公司(下称通达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于某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9月13日上午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9月13日下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江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李晖,被告通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玉生、陈简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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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通达公司辩称:(一)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案货物的保险人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丰顺公司。本案货物的保险赔款由原告代表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是被保险人却把权益转让书开具给原告。原告作为保险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向外行使和承担责任。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应该依法转让给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险人平安保险公司,而不是原告。根据上述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应该是平安保险公司,而不是原告。(二)根据“泉湖”轮船长的事故报告和海南港务监督的调查报告的记载,“泉湖”轮某年10月25日在海南省洋浦港装载白砂糖855吨,货物积载绑扎适当。“泉湖”轮开航前收听海南气象台的天气预报得知,当时的海面偏北风5级,于是,船长决定26日早上0520时开航。但是,船舶航行至兵马角时,风力逐渐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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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货物的保险单是由平安保险公司盖章,并注明了签单公司地址为湛江霞山文明东24号,同时《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也是丰顺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因此,本案所涉货物保险单是由原告签发的;当本案所涉货物发生事故灭失后,也是由原告实施理赔的,因此,原告是本案所涉货物的保险人,广州分公司不是本案所涉货物的保险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本院作出的驳回广州分公司对本案被告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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