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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L交易的法律问题(doc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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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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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法律问题
NPL交易的法律问题(doc 27)内容简介
内容提要:NPL在法律上意味着贷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其交易则主要采用权利转让方
式;这种权利交易在价格确定、交易对象转移时间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已经映照出主要参考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我国现行《合同法》的不足;而作为一种权利买卖,NPL交易的实务及其总结
抽象将对我国及世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发展具有参考价值、示范作用,并能产生互动效果。
    关键字:  不良贷款 交易
    一、NPL概念
    NPL 为Non-performing Loan之缩写,意为不动贷款,我国业界的流行表达为不良贷款。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以前,不良贷款的口径在《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34条中作了界定。该条将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业界所谓“一逾二呆”)均列为不良贷款范畴。对于上述三种不良贷款,《贷款通则》第34条第2、3、4款分别作了界定。其中,除了逾期贷款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已)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外,呆滞贷款为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呆账贷款则为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可见,上述界定除了逾期贷款的界定是明确的外,其余两种贷款的界定都不是自足的,它们都需不同程度地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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