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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的制度创新(do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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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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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制度创新
中国信托业的制度创新(doc9)内容简介
一、信托投资公司需要一种新的制度设计
  随着《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全国历时两年多的信托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全国范围内的信托投资公司由原来的239家缩减至40家左右。时至今日,具有保留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正在进行有关的募股及制度建设之中。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探索一种更符合信托投资公司发展需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是我们这个行业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
  1.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基础。产权单元化及政企不分等体制性缺陷曾使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徘徊不前。为从根本上解决这种长期困扰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弊端,就必须加快以产权多元化、多样化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吸收社会各种经济成分加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产权清晰、责权利统一的公司治理机制,共同推进我国信托投资业的发展。
  2.恰当的市场定位是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前提。《办法》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为以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为目的,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种定位,完善了现行金融体系,承认了信托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办法》规定可以看出,信托投资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业,是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货币市场上的资金经营机构和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所有财产经营业务,其经营范围远远大于现有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甚至还可以接受银行、证券公司等的委托代理这些企业经营。可以说,《办法》对信托的业务定位为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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