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doc 15)
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doc 15)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社是由市区内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出资组 成的金融机构,是城市信用社的联合组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联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各项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其业务活动应以为城市信用社提供服务,促进城市信用社的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联社对当地城市信用社进行行业归口管理 ,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和稽核。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联社,须以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 分行逐级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七条 联社设在地级城市,名称为“××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联社可设一个营业部,不得设立其他分支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联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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