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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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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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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
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11)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学校其他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档案是指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档案是师生员工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学校历史的鉴证。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学校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有关人员职责范围,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保管和开发利用。

第二章 领导体制、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我校档案工作受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省、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学校由一名校长主管档案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七条 学校设综合档案室,档案室为科级建制,隶属校务办公室。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机构。
第八条 档案室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 贯彻执行档案政策、法规、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二) 建立健全全校各类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
(三) 组织全校档案干部的业务培训。
(四) 负责各类档案和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销毁和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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