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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doc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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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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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沉默权
论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doc 15)内容简介

[摘要] 沉默权是一项具有充分道德基础的个人权利,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拥有不自证其责的沉默的自由。本文以沉默权的产生及其限制为基点,从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有限性、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的要求、当事人与证人法律地位的天然区分、事实探知的相对性、以及民事诉讼的本质与法院事实探知权的最小化五个进路,论证了民事诉讼中沉默权确立的理由。

  [关键词] 沉默权 民事诉讼 当事人真实义务

  我国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政策随着沉默权的提出和初步认同而逐渐消解。但作为文化层面的“强制坦白”情结仍挥之不去,坚定地眷恋于警察、检察官乃至法官心间。在司法实践中,这项政策则被人们戏称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意味着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无权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发落,却以欺诈性手段令被告自白。而在民事诉讼中,也存在类似情形,可谓“实话实说,承担责任;拒不承认,没有责任。”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否可要求当事人坦白从宽呢?这一问题初看似乎具有游戏性质,但深究下去,却是一个十分严肃的话题。它涉及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拥有沉默权;自认在诉讼证明中的地位;民事诉讼对私权的保护应由主张的当事人证明,还是被主张的当事人自认,或法院代表国家要求当事人坦白,或当事人基于良心陈述真情而求得坦白从宽;法官事实发现职权的限度;诉讼理念是追求绝对真实还是相对真实等。本文拟从沉默权的产生及其限制切入,提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亦应拥有不自证其责的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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