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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doc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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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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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doc 12)内容简介

[内容提要]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类型问题,在民法界争议较大。本文通过对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物之损害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对我国未来物权法应该规定哪些类型的物上请求权作了一些探讨。

  [关 键 词] 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 引 言

  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哪些类型?这是目前民法理论以及立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大致说来,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如下几种观点:其一,三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另有学者认为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包括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1]其二,四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2] 其三,五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五种。其中第五种观点已被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所采纳。[3]从上述三种观点可以看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作为物上请求权,没有什么争议。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尚有疑问。下文笔者将分别对这三种请求权的性质进行辨析,以确定它们是否可纳入物上请求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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