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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制度(doc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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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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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
论监护制度(doc 20)内容简介
摘  要
人人生而平等,生而有权利能力。每个人有其在社会中从事活动的权利,但每个人又都是不同的个体,由于生理条件、自然条件和社会因素的限制,人在其一生的发展过程中有不同的状态,在不同的人生状态中会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而使其不能享尽其权利。因此,为弥补这些方面的缺陷,使社会每个人都能平等地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享尽自己应得的利益,政治国家需要某种手段来增加其权利或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给予这个群体的一种特权,但这种特权却恰恰是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上对监护的界定不一致,同时,各国民法典中对监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通常我们认为,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而我国仅在《民法通则》作了简单概括的规定,其所暴露出的不足和缺陷是众学者批驳的对象,特别是对其类似于英美法不划分亲权和监护的“大监护” 制度。笔者也试对我国监护制度在亲权和监护制度的模式选择、监护的性质、监护人、受监护对象、监护的法律责任和监护的内容等方面略陈管见,以期利于我国监护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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