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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doc 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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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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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doc 41页)内容简介

  劳务  

   

  34.1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务及职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人应负责将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员送回原籍,并安排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后离开中国。  

   

  34.2承包商的外警劳务及职员  

   

  除自有劳务来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规定办理之外,承包人应按下述(a)至(d)  

   

  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招募、交通和食市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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