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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的法律问题(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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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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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的法律问题(doc 7页)内容简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的法律问题目录:
第一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司
第二部分: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与港口作业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的法律问题内容提要:
现在的问题是法院的这一观点被发展了,有的地方高院甚至认为:只要提单持有人与真正的收货人达成协议,即使该协议没有履行,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也照样消失。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走的远了一点。因为提单持有人与实际收货人就货物或货款支付方式成了协议,该协议是独立的,不管它有无履行或履行了一部分,从物权角度讲,不影响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仍只能从债权角度讲,最后讲到提单注销,再讲到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消灭,这种解释好象更好一点。
……

代理人如果经过船东授权,无单放货了,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或合同法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行为的后果直接及于委托人,可是法院认为,无单放货本身就是违约行为,授权只能在合法范围内授权;超出合法范围,代理人接受的,代理人也有过失,结果是代理人与承运人应负连带责任。我们曾就此与有关的法学家进行了讨论。相当多的法学家认为法院的观点有道理。在这一点上,我们过去有所忽略。现在看来,这一点应该引起船舶代理人的注意。从这一角度讲,代理人不管授权与否,都不应无单放货。而正如前边讲到过的,无单放货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就客观存在首,法律对此又不允许,如果处理这一问题?法律是一把刃剑,在此问题上,法律上的规定或认识对我们的现实情况或发展的影响如何,这涉及到立法或司法解释等大的方面的问题,恐怕将来可能通过有关部门或最高法院的解释来处理。
……

实际上,“责任期间”首先是1924年海牙规则提出的,在海牙规则第1条款中,对海上货物运输下了定义,表明了它是指从装船到卸船完毕这段期间。这什么这样定义呢?主要是考虑到在这段期间,承运人遇到的风险与一般陆上风险不同,是特殊风险,所以为了促使商人从事海上航运,使在立法上给承运人一些保护。海牙规则第3条、第4条对承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也主要是针对这一段时间来讲的,这就是公约的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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