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合同样本 >> 运输合同 >> 资料信息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doc 7页)

所属分类:
运输合同
文件大小:
45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doc 7页)内容简介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内容提要:
管货义务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承运人的管货义务贯穿于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的全部过程,贯穿于货物从装船至卸船的整个过程。在管理货物方面,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不能有过失,如果因为他们的过失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货物的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这七个环节中,承运人应在每个环节中都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系统,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即承运人从装货开始,运输途中,直至卸货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做到妥善和谨慎。所谓“妥善”,通常指技术上的要求,它要求承运人、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代理人在管理货物的各个环节中,应发挥通常要求的或所运货物特殊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承运人由北欧向远东地区运卷筒纸,装货时北欧天气寒冷,气温较低。航行途中经过炎热地区,如果船上不注意通风,会使舱内温湿度发生急剧变化,卷筒纸会产生大量“货汗”而损坏货物。
……

运费请求权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对作为接受货物运输的报酬,有请求运费的权利。根据租船会同收取租金,它和运费没有本质上的差别。运费分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两种。前者是指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或装船后的一段时间,如装船后的5天或7天,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一般认为,对预付运费,不论货物最后是否运到目的港,也不论在运输途中或装卸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原因,预付运费概不退还。
……

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承运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同样,经证明,货物的损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引上述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此时,虽然承运人没有因此而丧失赔偿限额的权利,但是索赔人向其索赔诉讼时,必须按实际损失赔给索赔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设想,承运人还可以真正享受到责任限制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