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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策划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仲裁案(doc 16页)

所属分类:
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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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策划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仲裁案(doc 16页)内容简介

项目策划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仲裁案目录:
一、案情
二、仲裁庭意见
三、裁决

 

项目策划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仲裁案内容提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付款具体数额存在争议,付款凭据中既有收据也有发票。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只支付代理费42万元,其中30万元发票是补开30万元收据的,不是实际上收款;被申请人则称前后分别以现金和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代理费79万元,收据和发票是重复收取。仲裁庭认为,(1)根据双方代理合同的规定,被申请人付款后申请人只开具收据给被申请人,因此,收据是代理费结算、支付约定的凭据;(2)被申请人认为发票内的30万元是支付了代理费,与代理合同约定的费用结算办法不符;被申请人认为此30万元是现金支付,庭审中被申请人无法讲清该30万元是在哪里给的、谁经手的等现金支付的具体经过,庭审后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按合同约定的40%—50%那一档的销售率1.2%计算,被申请人最多应支付的代理费为约33万元,根据常理、常态判断,被申请人是不可能提前支付巨额代理费给作为代理方的申请人的,而对此30万元争议,被申请人一直没有说过是提前的非正常支付。据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举证、解释强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解释,根据“证据优势”规则的基本原理,仲裁庭认定发票中的30万元,并非真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销售代理费30万元。被申请人支付的代理费共计只有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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