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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doc 11页)

所属分类:
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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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doc 11页)内容简介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目录:
第一章 申诉和受理
第二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三章 庭审准备
第四章 庭 审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六章 送 达
第七章 仲裁监督
第八章 仲裁协助
第九章 归档
第十章 回 访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内容提要:
第一条 申诉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受诉仲裁机关管辖范围。
第二条 申诉应当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条 仲裁机关受理下列案件:
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三、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 仲裁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此限制;
三、不属于本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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