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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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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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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doc 12页)内容简介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延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内容提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不再续订;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
(三)劳动者死亡;
(四)有不可抗力出现;
(五)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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