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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技艺(pdf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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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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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立法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技艺(pdf 5页)内容简介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技艺内容提要:
在劳动法的实施中,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O% ,个体组织的签订率更低。_4 (P68)因此《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是通过制度设计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对此,《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有哪些变化呢?《劳动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1O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在这方面新旧法律之间没有任何变化。但在违法责任方面新旧法律有了质的飞跃。
对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法》第98条只是规定: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则由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行政部门应予纠正。用人单位因此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劳动部的《赔偿办法》,则规定: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 的赔偿费用”。而《劳动合同法》则把不签订书面合同规定为单独的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独立的责任形式。首先在第10条第2款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在第82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三,在第14条第3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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