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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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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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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 10)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省市分级审批。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在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设区市或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各审批机关应自备“行政审批事项专用章”受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各市(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领。证书应妥善保管,严格使用手续。因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作废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于年终交回省财政厅。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如下:审批机关辖区名+会代+序号(如西安市编号:西安会代001号)。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印章。

第五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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