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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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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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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内容简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目录:
一、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三、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四、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五、了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六、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内容提要:
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检查权。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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