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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准则(中国)(doc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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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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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准则(中国)(doc 32)内容简介
一、田间试验原则
1.田间残留试验必须在使用该农药的两个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两年试验,该两地区作物的生长条件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试验地不一定必须有防治对象存在)。
2.试验作物品种、栽培方法、农药施用历史及气象条件都应该明确。
3.试验小区的面积随作物种类而异,其面积必须保证能多次重复取得有代表性的样本,各小区之间设保护行,小区面积一般为30平方米(根据不同作物可适当增减),果树不少于2棵。每个处理设3个以上重复小区。
4.必须设不施药对照区,必要时在对照区可选用对试验农药无干扰的药剂。
5.试验用药必须是拟登记产品,按照推荐的剂量和方法施药。试验用药至少应该有两种剂量,其一是推荐的最大剂量,另一剂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发生药害,可使用推荐剂量(或常用量)的1.5~2倍的剂量。施药次数应依据推荐次数和高于推荐的次数进行施药。
6.应该采用当地农业生产上常用的药械和推荐的施药方式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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