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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刑法》(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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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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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刑法》(doc 33页)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刑法》目录:
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由熟悉改为了解。
2、《刑法》其余内容与05大纲要求相同。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刑法》内容提要: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包括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虽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但并不希望事故发生,从而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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